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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

商標用作推廣及識別商標持有人的商品及服務,並使市民能區別其他商家的商品及服務 。經世貿組織絛例修訂後,商標一詞有了更廣泛的釋義。商標可以是任何視覺感知並能夠以圖繪表示的紀號,尤其可由文字、個人、姓名、字母、數字圖形要素或顏色組合組成,並包括該等記號的任何組合。商標可以包含立體的形狀,但必須是可以記錄以及刊登的,例如繒圖、文字描述。

註冊商標的作用

在香港並無法例規定必須要將商標註冊。不論商標註冊與否,商標持有人均可根據普通法的冒認訴訟保護商標。冒認訴訟須要證實商標享有聱譽及商標持有人蒙受損失。不過,若根據有關條例把商標註冊,商標持有人便有權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他同意前,將其商標或一個可亂真的近似商標用於與註冊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他可防止其他人將該商標用於註冊商品或服務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因此,註冊所給予的商標專有權比較普通法的權利易於成立。

什麼商標可以註冊

商標要符合有關條例開列的標準才可註冊於商標註冊紀錄冊 A部或B部。
商標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均可在 A部註冊:

  • 以特別形式表示的公司、個人或商號的姓名或名稱﹔
  • 中請人的簽署 (中文字除外)﹔
  • 新創字或多於一個新創字﹔
  • 沒有直接提述使用有關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文字,或地理名稱或姓氏﹔
  • 任何其他顯著標記。

雖然表面上某些標誌並無特徵可作區別,但若有關標誌因經使用而變得可作區別,則該標誌仍可註冊。
未能符合 A部要求的標誌或可註冊於紀錄冊B部。這類標誌必須能夠將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事實上,用於B部註冊的審查尺度一般沒有A部註冊的嚴格。

商標可註冊於紀錄冊 A部或B部

通常申請人會先申請註冊於 A部﹔如有需要,註冊處會建議申請人改在B部註冊。

A部註冊和B部註冊有何分別

A部註冊為商標提供較大保障,因為於紀錄冊A部內所載商標的原有註冊,從註冊日期起計滿七年後在各方面均可視為有效,除非商標是以某些方法 ( 例如欺詐手法 ) 取得註冊的。
在 B部註冊不能享有與A部註冊同等程度的保障,因為即使在七年期滿之後,原先在B部註冊的效力仍可能受到質疑,例如所據的理由是有關商標是錯誤地獲得註冊。

有關商標是否必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被使用

申請商標註冊者母須在提出申請時已使用有關商標,只要他提出申請時使用或擬使用商標於某種商品或某種服務便已足夠。

註冊有效期

註冊商標有效期為七年,之後可續期十四年,續期次數不限。

資料轉載自《怎樣申請商標註冊》 (c)2000,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下使用。版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