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司簡介
香港有限公司可根據《公司條例》第291AA條申請撤銷註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從沒開始營業或在申請撤銷註冊前之三個月已結束營業;及
- 公司沒有未清還負債。
若公司仍有負債,仍可申請撤銷註冊如果該等負債:
- 由母公司或有關連公司;或發起人、董事、股東等負責清還;或
- 被債權人放棄追討,例如債權人由母公司、有關連公司、發起人、董事、股東等組成,而該等債權人簽署同意書放棄追討債項。
撤銷公司服務內容
- 有限公司查冊;
- 草擬撤銷註冊文件及會議記錄;
- 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
- 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撤銷註冊;
- 兩次文件速遞。
注意事項
新手續在 1999年11月11日實施,申請人在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撤銷註冊前,必須獲得由稅務局長簽發的{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要獲得這個通知書,該公司必須清繳所有欠稅及商業登記費 在要求稅務局長簽發{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時,可能會被當局要求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或繳交商業登記費,故在撤銷註冊時可能會牽涉到核數及商業登記費用;且如在撤銷註冊程序進行的期間,到了法團成立日期,公司仍需要依時提交年報;申請人請填妥表格UT04後傳真到本公司。 |